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作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