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雷卡洛 相對人 王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69號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對該民事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8號裁定,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5/100,餘由聲請人負擔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69號│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8號│1,000元│由相對人預納。│├────────────┼────────────┼──────────┤│合計│2,000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20元。││即1,000元×2040/102240=20元。││二、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5/100,為1,683元。││即【(1,000元-20元)+1,000元】×85/100=1,683元。││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為703元。││1,683元+20元-相對人已繳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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