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陳似宇 被告 潘騰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