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1號被告 劉義農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24、7832號、111年度偵字第512、513、673、694、739、10
06、1096、1616、1620、1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義農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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