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祝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611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祝祺於民國94年0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