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王經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4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即108年10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1│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