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國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109年度執字第17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國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國勝因犯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顏國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顏國勝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要」與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亦無其他意見)。
三、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依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徒刑最長期及併科罰金最多額以上,各徒刑刑期及併科罰金金額合併以下),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2、3」、「5、6」、「
7、8」,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如附表所示)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有違反森林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不同類型,據其侵(危)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類似與否、犯罪時間相隔遠近等一切情狀,衡酌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藥事法(轉讓禁藥)│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日期│108.05.13│108.04.24│108.04.26│├──────┼─────────┼─────────┼─────────┤│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偵│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毒偵│││15497│2643(偵13534)│2643(偵13534)│├───┬──┼─────────┼─────────┼─────────┤│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原訴3│108原訴70│108原訴70││├──┼─────────┼─────────┼─────────┤││判決│109.04.28│109.06.16│109.06.16│││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6.03│109.07.15│109.07.15│││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與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執9746│1.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不得││││易科罰金)││││2.均為桃園地檢108執13084│││││└──────┴─────────┴───────────────────┘
附表(續上)┌──────┬─────────┬─────────┬─────────┐│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併科罰金新臺幣285│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000元折算壹日│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役,以罰金總額與壹│,以新臺幣1,000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04.25│108.09.12│(108.02間某日至)│││││108.09.13│├──────┼─────────┼─────────┼─────────┤│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少連偵│桃園地檢108少連偵│││2643(偵13534)│274│274│├───┬──┼─────────┼─────────┼─────────┤│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原訴70│108原訴94│108原訴94││││││││├──┼─────────┼─────────┼─────────┤││判決│109.06.16│109.05.28│109.05.28│││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7.15│109.07.07│109.07.07│││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與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執1308│1.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5│併科罰金新臺幣288萬元(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2.均為桃園地檢109執12895│││││└──────┴─────────┴───────────────────┘
附表(續上)┌──────┬─────────┬─────────┬─────────┐│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1年3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併科罰金新臺幣329│││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萬8,87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日期│107.08.20│108.01.25│108.01.25││││││├──────┼─────────┼─────────┼─────────┤│偵查案號│新竹地檢108撤緩毒│新竹地檢108撤緩毒│桃園地檢108偵5005│││偵249(250)│偵250(249)│││││││├───┬──┼─────────┼─────────┼─────────┤│最後事│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原簡73│108原簡73│109審原訴緝6││├──┼─────────┼─────────┼─────────┤││判決│109.07.13│109.07.13│109.08.19│││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8.11│109.08.11│109.10.12│││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與否││││├──────┼─────────┴─────────┼─────────┤│備註│1.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易科│桃園地檢109執│││罰金標準同上)│17609│││2.均為新竹地檢109執4185││││││└──────┴───────────────────┴─────────┘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