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陳閔隆
陳義隆 陳欣隆 台中市○○區○○○○路○○○號7樓之3陳由香洪 堯禮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被告 陳正忠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正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