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徐錦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喬雅 (原名: 張美卿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5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6,33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