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顧問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告 田維瀚 上列當事人與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技術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顧問費新臺幣(下同)1,005,065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尚欠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0,4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