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黃錦雲 相對人 賴阿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7月12日向債權人 郭龍鳳 借款新臺幣7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8月12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債權人郭龍鳳將本件抵押權讓與予聲請人,並於85年12月6日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忠心││31-6│旱│0│26│48.00│全部││││││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