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尚芸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施進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沈明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向各債權人為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民國100年8月30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願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共計清償96期(即8年),清償總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14.24%。然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送達,逾期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外,為其餘債權人7人於期限內具狀確答不同意,是債務人該更生方案已為債權人會議所否決。惟查,債務人於同年10月27日重新修改更生方案為,願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000元,共計清償96期(即8年),另加計保單解約金66,000元,清償總金額為834,000元,清償成數為20.6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經本院斟酌下述情事,認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護理之家,擔任臨
時人員一職,每月之薪資收入(但現無年終、三節、績效獎金等),平均約26,861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100年1至8月份薪資給付明細表等影本各乙份,及本院100年10月27日詢問筆錄乙份附卷可證,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
㈡又債務人為展現其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盡最大能力清償
債務,以達早日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經斟酌債權人之意見、擔任護理之家職務性質、家庭支出及負擔二位未成年子女部分之扶養費等各項因素後,故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予以盡量縮減,提出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即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000元,計清償96期(即8年),另加保單解約金66,000元,清償總金額為834,000元,清償成數為20.61%。雖以目前債務人之每月平均薪資收入26,861元為計算之基準,經扣除債務人日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每期應償還債權人金額8,000元後,尚餘18,861元,核該債務人上開所預留供債務人自身及二位未成年子女(即 子吳 000年0月0日出生、 女吳 000年0月0日出生)包含房屋住屋費用、膳食、交通、醫療、水電瓦斯、其他生活雜支等各項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已略低於債務人及其家屬所住居之臺灣省基隆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100年度7月份開始之每月最低生活費20,488元(即10,244元+二位未成年子女10,244元÷2×2,共計20,488元),顯屬合理,僅係勉強維持其與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所需,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有任何浪費之情,且相較於任由債務無限擴大之債務人,應給予其經濟生活重建之機會。
㈢另查:
1、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17,55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36,256元,為81,29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34,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2、債務人及其夫甲○○、子吳OO、女吳OO名下並無任何可資變價處分之財產,此有四人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各乙份、暨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00年6月20日基安社字第1000007231號函、基隆市政府100年6月20日基府社工貳字第1000059648號函、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22日(100)大投字第273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29日國壽字第100071177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日保誠總字第1000451號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5日安總字第1001107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3日儲字第100060039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
是堪認債務人無資產,亦不存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無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之虞。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依職權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相當之限制。
四、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依附表一所示之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債務履行之本旨及各債權人間之公平,除另有本條例第67條第2項所定情形,應由債務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於每月15日前(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為給付,共計清償96期││(8年)。另加計保單解約金66,000元於第1期、第2期、第3期每期提出22,000元。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債權比例併同受償。││(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046,033元。││3.清償總額:834,000元。││4.清償成數:20.61%。│├────────────────────────────────────────────┤│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第1期至第3期每│第1期至第96期││││││期可另外增加分│每期可受分配金││││││配金額│額│├──┼─────────────┼──────┼────┼───────┼───────┤│1│誠信資融(股)│79,669│1.97%│433│158│├──┼─────────────┼──────┼────┼───────┼───────┤│2│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5,331│0.13%│29│1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588,669│14.55%│3,201│1,164│├──┼─────────────┼──────┼────┼───────┼───────┤│4│元大商業銀行(股)│964,769│23.84%│5,245│1,907│├──┼─────────────┼──────┼────┼───────┼───────┤│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49,204│3.69%│812│29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09,074│10.11%│2,224│809│├──┼─────────────┼──────┼────┼───────┼───────┤│7│台灣土地銀行(股)│200,092│4.95%│1,089│396│├──┼─────────────┼──────┼────┼───────┼───────┤│8│安泰商業銀行(股)│513,493│12.69%│2,792│1,015│├──┼─────────────┼──────┼────┼───────┼───────┤│9│元大國際資產銀行(股)│1,135,732│28.07%│6,175│2,246│├──┼─────────────┼──────┼────┼───────┼───────┤││合計│4,046,033│100%│22,000│8,000│├──┴─────────────┴──────┴────┴───────┴───────┤│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3.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4.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5.債務人如有一期屆期未付款,視為全部到期。│└────────────────────────────────────────────┘附表二: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國外渡蜜月除外)。││├────────────────────────────────────────────┤│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