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鄭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台修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號建物、同段4057建號建物之分隔牆,依使用執照圖說回復原狀」、將「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分隔牆回復原狀」、「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基隆市○○區○○段○○○○○號建物、同段4057建號建物之分隔牆,依使用執照圖說回復原狀」、「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總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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