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4號債權人 林良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信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9月2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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