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675號債權人遠近馳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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