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