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宗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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