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5號聲請人 黃明富 相對人 王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27.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122元(2800127.23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