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萬豐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萬豐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2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104年度保字第94號),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且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萬豐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2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其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4年度偵字第1021號偵查卷宗、104年度緩字第703號執行卷宗無訛。
又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違反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罪所用之藥品器械等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彰化縣衛生局暨所屬機關受理民眾電話陳情檢舉案件處理表、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彰化縣衛生局衛生稽查工作稽查紀錄表、搜證照片6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彰化縣衛生局封存沒入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醫師法第2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藥品(空罐1)│1瓶│├──┼────────────────┼──────┤│2│藥品(空罐2)│1瓶│├──┼────────────────┼──────┤│3│藥品(空罐3)│1瓶│├──┼────────────────┼──────┤│4│藥品(空罐4)│1瓶│├──┼────────────────┼──────┤│5│器械設備(珍珠機)│1臺│├──┼────────────────┼──────┤│6│繃帶│1捲│├──┼────────────────┼──────┤│7│藥品(消腫散血)│1瓶│├──┼────────────────┼──────┤│8│藥品(卡柳「痛」)│1瓶│├──┼────────────────┼──────┤│9│藥品(白芷)│1瓶│├──┼────────────────┼──────┤│10│藥品(驗餘檢體1包)│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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