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1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良記 即 么美玲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聲請浮動計息部分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機動計息部分,按機動計息僅有分期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若債務人遲延給付,所有債務既已屆期,即無機動計息之問題,再者,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量為標的,機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故債權人機動計息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