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廖梅雀
賴福順 賴順豐 賴傖偉 賴東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賴根來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根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根來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死亡,相對人廖梅雀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賴福順、賴順豐、賴傖偉、賴東伯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根來於100年6月17日死亡,相對人廖梅雀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賴福順、賴順豐、賴傖偉、賴東伯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且迄今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執此,本件之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賴根來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馨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