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15號原告徐○麒(送達處所詳卷)
徐○庭(送達處所詳卷)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卓○玉(送達處所詳卷)被告甲○○
允春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77號),經原告徐○麒、徐○庭、卓○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漏其等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等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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