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紘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許紘誠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行動電話專用保護貼紙952電源轉接器183連接線(傳輸線)374耳機插孔轉接線25行動電話觸控螢幕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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