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相對人 黃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8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為相對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死亡,又未曾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亦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使代理權,故相對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8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黃麒為黃世榮之子,聲請人為免程序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選任黃麒為相對人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奇想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世榮業於109年10月5日死亡,且奇想企業有限公司迄未辦理解散,尚未進入清算程序等情,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為利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8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進行,自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黃麒為黃世榮之最近血親卑親屬,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8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由黃麒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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