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5號聲請人 陳啟清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6日召開第11屆第1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77年6月8日北市社四字第1962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於113年10月6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附卷可稽。又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其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亦函覆表示予以許可,有113年11月12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176517號函存卷可考,應認實質上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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