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547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對被告 簡美雲 、廖**提起塗銷所有權移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廖**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號及坐落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廖**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廖**之姓名,暨陳報至民國109年4月22日止原告對被告簡美雲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廖**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