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達成協議後,相對人僅繳付不足三期之協議款,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相對人於93年12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於93年12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96年5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