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5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違約金計算之起迄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