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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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勝專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周名人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下午16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毛妍懿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