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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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告 黃子秦
訴訟代理人 張惇嘉 律師
被告 巫宗霖 即大日馬業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7月9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4,916,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491元(調解費2,000元+裁判費41,491元),尚應補繳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