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林賢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忠宏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現由鈞院民事執行處受理中(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5797號),惟伊已於民國106年9月11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相對人提出詐欺、侵占等刑事告訴,為此聲請鈞院能裁定暫緩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進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至同條第2項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之情形,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刻正對其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中乙節,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06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述之上開事實觀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並無停止之法定原因存在,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