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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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幸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幸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判刑1年10月、1年
7月確定,經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彩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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