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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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建文
籍設臺東縣○○鄉○○00號(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建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8年8月、3年4月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5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