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介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介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⑴因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⑵因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徒刑1年2月,緩刑5年確定,後經撤銷緩刑確定,以上⑴至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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