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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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梅蓮 被告 鄭方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事實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有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