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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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3,740元
民國102年2月1日
5%
002
17,133元
民國101年12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