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權人 劉金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浩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浩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權人 劉金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浩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浩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