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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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2號附民原告 姜瓊崧 附民被告 姜瓊崎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06年度壢簡字第8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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