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張庭瑞 被告 張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15日具狀陳報,請求回復原狀費用為新台幣(下同)70,7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77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