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馬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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