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 鄭涵方 被告 陳建智
吳坤明
許佑丞
葉上瑋 蘇劭恩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陳世杰 部分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趙德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