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學輝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李偲筠(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3號)、 陳保山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
2號)、 林永芳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邱青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張雅玲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5號)、 戴盛農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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