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844,480元。本件之訴訟標的即核定為844,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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