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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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被告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自字第6號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違反建築法侵害其權利為由訴請損害賠償,惟被告被訴違反建築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故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