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訴人 王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競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既經裁定駁回確定(案列: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0號),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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