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張簡寶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寶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號○○○區○○段1845建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簡寶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