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告 張秀娟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劉嘉瑜 律師被告 何明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此據原告 陳報 系爭不動產市價在卷,並提出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登錄資料附卷可佐,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尚欠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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