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12月2日│70,000元│97年10月30日│BY0000000│├──┼─────────┼───────────┼───────────┼───────────┤│002│96年11月8日│100,000元│96年11月8日│BY0000000│├──┼─────────┼───────────┼───────────┼───────────┤│003│96年11月10日│60,000元│96年11月12日│BY0000000│├──┼─────────┼───────────┼───────────┼───────────┤│004│96年11月8日│50,000元│96年11月8日│B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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