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補字第125號聲請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 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補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各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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