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行使質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質權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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